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591號原 告 源寶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新慶元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