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5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591號
- 原告
- 源寶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新慶元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591號
原告與被告新慶元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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