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3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13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自我天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1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而上訴人僅繳納上訴裁判費1220元,尚有裁判費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