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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458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4582號

上訴人
全盛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4582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4582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