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54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5481號
- 原告
- 銀行家天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限本人
管委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三項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