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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037號

給付修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037號

原告
遠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5,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03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修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