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0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037號
- 原告
- 遠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5,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