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4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438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沅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所為所為之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支票號碼「WA0000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WA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