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438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沅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所為所為之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支票號碼「WA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WA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