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簡字第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簡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協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2,994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