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3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323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