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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32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323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323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