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52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26號
- 原 告
-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東東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泰鼎企業社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東東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泰鼎企業社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丁○○○○○○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