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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簡字第1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簡字第17號

上訴人
協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2,994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簡字第1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