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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3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313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下列文件資料影本共2份 (1份法院附卷,另1份須送達被告):

(一)因本件交通事故受傷之診斷證明書。

(二)支付醫療費用單據 (住院部分新台幣28700元、回診復健部分新台幣3605元)。

(三)已支付交通費用新台幣8800元之單據。

(四)發生交通事故前任職香港商亞博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文件(須載明原告在該公司之職務、工作項目內容)及每月薪資證明文件。

(五)醫師評估原告該項傷害須休養6個月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機車損壞之車損照片、修理費用收據 (新台幣5000元,須記載修理項目)或統一發票。

(七)後續復健期間約為1年之醫師評估診斷證明書、起訴後1年內醫療費用新台幣14400元及交通費用新台幣13200元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二、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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