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3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313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下列文件資料影本共2份 (1份法院附卷,另1份須送達被告):
(一)因本件交通事故受傷之診斷證明書。
(二)支付醫療費用單據 (住院部分新台幣28700元、回診復健部分新台幣3605元)。
(三)已支付交通費用新台幣8800元之單據。
(四)發生交通事故前任職香港商亞博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文件(須載明原告在該公司之職務、工作項目內容)及每月薪資證明文件。
(五)醫師評估原告該項傷害須休養6個月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機車損壞之車損照片、修理費用收據 (新台幣5000元,須記載修理項目)或統一發票。
(七)後續復健期間約為1年之醫師評估診斷證明書、起訴後1年內醫療費用新台幣14400元及交通費用新台幣13200元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二、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