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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林金灶

  • 原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313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下列文件資料影本共2份 (1份法院附卷,另1份 須送達被告): (一)因本件交通事故受傷之診斷證明書。 (二)支付醫療費用單據 (住院部分新台幣28700元、回診復健 部分新台幣3605元)。 (三)已支付交通費用新台幣8800元之單據。 (四)發生交通事故前任職香港商亞博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文件(須載明原告在該公司之職務、工作項目內容)及每月薪資證明文件。 (五)醫師評估原告該項傷害須休養6個月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 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機車損壞之車損照片、修理費用收據 (新台幣5000元,須記載修理項目)或統一發票。 (七)後續復健期間約為1年之醫師評估診斷證明書、起訴後1年內醫療費用新台幣14400元及交通費用新台幣13200元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二、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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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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