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26號原 告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東東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泰鼎企業社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34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東東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泰鼎企業社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丁○○○○○○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