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王永春

  • 當事人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26號原   告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東東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泰鼎企業社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34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東東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泰鼎企業社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丁○○○○○○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5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