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3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378號
- 上訴人
- 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擇
-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 褚志仁
- 訴訟代理人
- 徐巧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浚森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二、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25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