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8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872號
- 原告
- 運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金學坪律師
- 被告
- 乙○○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064號與被告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被告不得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00號暨台灣高等院97年度上字第717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查被告持上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3064號強制執行案件受理,被告請求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906元及利息,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064號強制執行卷宗查核明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06,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310元,尚應補繳2,200元。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