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勞簡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簡字第121號原 告 乙○○ 被 告 雅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