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國簡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國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9,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