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國簡字第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國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9,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國簡字第5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