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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33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柯崑輝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335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8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合作金庫銀行建成分行,面額共計新台幣600,000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8紙為證,且為到庭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2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第4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柯崑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甲○○│98年6月25 │98年7月10 │新台幣50,000元。│合作金庫銀│00133-8 │XD0000000 │
│    │      │日        │日        │                │行建成分行│        │          │
├──┼───┼─────┼─────┼────────┼─────┼────┼─────┤
│ 2  │甲○○│98年6月25 │98年7月10 │新台幣50,000元。│合作金庫銀│00133-8 │XD0000000 │
│    │      │日        │日        │                │行建成分行│        │          │
├──┼───┼─────┼─────┼────────┼─────┼────┼─────┤
│ 3  │甲○○│98年6月20 │98年7月10 │新台幣100,000元 │合作金庫銀│00133-8 │XD0000000 │
│    │      │日        │日        │。              │行建成分行│        │          │
├──┼───┼─────┼─────┼────────┼─────┼────┼─────┤
│ 4  │甲○○│98年6月20 │98年7月10 │新台幣100,000元 │合作金庫銀│00133-8 │XD0000000 │
│    │      │日        │日        │。              │行建成分行│        │          │
├──┼───┼─────┼─────┼────────┼─────┼────┼─────┤
│ 5  │甲○○│98年6月20 │98年7月10 │新台幣100,000元 │合作金庫銀│00133-8 │XD0000000 │
│    │      │日        │日        │。              │行建成分行│        │          │
├──┼───┼─────┼─────┼────────┼─────┼────┼─────┤
│ 6  │甲○○│98年6月20 │98年7月10 │新台幣100,000元 │合作金庫銀│00133-8 │XD0000000 │
│    │      │日        │日        │。              │行建成分行│        │          │
├──┼───┼─────┼─────┼────────┼─────┼────┼─────┤
│ 7  │甲○○│98年6月25 │98年6月25 │新台幣50,000元。│合作金庫銀│00133-8 │XD0000000 │
│    │      │日        │日        │                │行建成分行│        │          │
├──┼───┼─────┼─────┼────────┼─────┼────┼─────┤
│ 8  │甲○○│98年6月25 │98年6月25 │新台幣50,000元。│合作金庫銀│00133-8 │XD0000000 │
│    │      │日        │日        │                │行建成分行│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33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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