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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378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378號

上訴人
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擇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褚志仁
訴訟代理人
徐巧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浚森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二、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25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37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