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87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872號

原告
運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被告
乙○○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064號與被告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被告不得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00號暨台灣高等院97年度上字第717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查被告持上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3064號強制執行案件受理,被告請求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906元及利息,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064號強制執行卷宗查核明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06,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310元,尚應補繳2,200元。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87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