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3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14號
- 原告
- 甲○○
一、原告因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23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