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7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09號
- 原告
- 三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丁○○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945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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