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7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72號
- 原告
- 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顧問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