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李悌愷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台灣優勢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180號原 告 台灣優勢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0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出被告瑞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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