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6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651號
- 原告
- 甲○○
原告因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頂裕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