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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42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柯崑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428號

上訴人即原 乙○○

被上訴人即三信公園華廈管理委員會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信公園華廈管理委員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本院第1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54元,應徵第2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柯崑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428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