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保險簡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保險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憲明間請求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暨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萬4579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