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簡字第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100號
受裁定人即
- 上訴人
-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呂克桓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蔡彩灴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中勞簡字字第100號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3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