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簡字第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94號
- 原告
- 劉香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9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