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3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360號
受裁定人即
- 上訴人
- 劉武雄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劉武雄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張登翔、張世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中簡字第13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民事上訴狀聲明不服之新臺幣(下同)10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