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4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428號
上訴人即原 乙○○
告
- 被上訴人即三信公園華廈管理委員會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信公園華廈管理委員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本院第1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54元,應徵第2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