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9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966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通顯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