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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96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966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966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