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7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715號
- 原告
- 賴俊隆即源誠企業社
- 被告
- 榮元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元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404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