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715號原 告 賴俊隆即源誠企業社 被 告 榮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元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404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4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