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號
- 聲請人
- 永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742,079元,應徵收調解聲請費5,000 元,惟聲請人並未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