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7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11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新麟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易字第1361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偵字第35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張新麟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請求將「如易科罰金」改為「得易科罰金」,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即被告張新麟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第 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經綸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