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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5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康應龍王國棟黃家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7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建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輔佐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工人員 鄞佳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0年8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關於「苗栗」二字均應更正為「臺中」。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案由欄關於本件原審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案號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均將「臺中」誤載為「苗栗」,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是上開部分文字應分別更正如主文所示,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黃家慧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5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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