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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王增瑜曾佩琦廖柏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政偉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內,在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二號之後,漏繕「移送原審法院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一二號」等字,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內,在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二號之後,有漏繕「移送原審法院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一二號」等字之顯然錯誤,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

法 官 廖 柏 基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77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