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5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7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建源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 輔佐人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工人員 鄞佳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0年8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關於「苗栗」二字均應更正為「臺中」。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案由欄關於本件原審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案號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均將「臺中」誤載為「苗栗」,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是上開部分文字應分別更正如主文所示,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