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7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7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文賢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文欽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亦夫
- 選任辯護人
- 吳念恒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俊偉
- 選任辯護人
- 劉思顯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究安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智成
- 選任辯護人
- 謝英吉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關於「(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少連偵字第138號)」應增列「移送併辦案號:100年偵字15279、100年偵字第1848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少連偵字第138號,嗣於本院審理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送該署100年偵字15279、100年偵字第18480號徐俊偉、黃文賢妨害自由等案,認與徐俊偉、黃文賢原起訴部份為同一案件而移送併辦,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增列,原判決漏未列移送併辦之案號,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