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7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政偉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內,在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二號之後,漏繕「移送原審法院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一二號」等字,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內,在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二號之後,有漏繕「移送原審法院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一二號」等字之顯然錯誤,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