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4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紀淙勛
- 選任辯護人
- 謝萬生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游承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淙勛、游承勳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紀淙勛、游承勳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等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5月1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被告紀淙勛、游承勳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年及3 年,經訊問被告二人後,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