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90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嘉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0 年度執聲字第10
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嘉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張嘉瑋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業務過失傷害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嗣受刑人於附表三及四所示之案件,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非字第261 號判決撤銷原確定判決,並改判處受刑人竊盜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又竊盜,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次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業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99年1 月1 日生效施行。其中刑法第41條第1 項為求用語統一,爰將原「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核僅屬文字之修正,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另按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且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但此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易刑處分在內。詳言之,有關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刑罰執行,仍應比較新舊法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原則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45號判決意旨參照)。茲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其後該條於98年1 月21日經公布條正,並自98年9 月1 日施行,將「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之規定,修正為「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亦適用之。」並改列於該條第8 項;其後98年12月30日公布(99年1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項 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數罪併罰易科罰金規定,受刑人本件所犯各罪,既均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則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在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時,將仍得易科罰金,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從而本件關於數罪併罰易科罰金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 項,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嘉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施用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99.03.15 │99.04.22回溯96小時 │99.04.22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6875號 │1784號 │9872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簡字第259號 │99年度中簡字第2165號 │99年度易字第190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9.04.30 │99.07.23 │99.07.27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簡字第259號 │99年度中簡字第2165號 │99年度易字第1900號 ││ │ │ │ │(100年度台非字第26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08.09 │99.09.06 │99.08.25 ││ │ │ │ │(100.08.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 │是 │是 ││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9555號 │10751號 │10225號 ││ │ │ │(100年執更字第34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嘉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 │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9.04.22 │99.07.31 │98.08.1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9872號 │18342號 │2543號 │├─┬────────┼────────────┼────────────┼────────────┤│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900號 │99年度易字第2952號 │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7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9.07.27 │99.12.07 │100.03.24 │├─┼────────┼────────────┼────────────┼────────────┤│確│法 院 │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最高法院) │ │ ││定├────────┼────────────┼────────────┼────────────┤│判│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900號 │99年度易字第2952號 │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78號 ││ │ │(100年度台非字第261號) │ │ ││ │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08.25 │100.01.03 │100.03.24 ││ │ │(100.08.3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 │是 │是 ││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10225號 │1865號 │4585號(原編號1-6定刑1年 ││ │(100年執更字第3436號) │ │6月;100年執更字1976號;││ │ │ │執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