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95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銘郁
上列被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第53條字樣前應補載刑法二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第53條字樣前漏載刑法二字,係屬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