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6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9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聲義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施宗佑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宛稜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孟儒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俊吉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文豪
- 選任辯護人
-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64號刑事判決主文欄第三項第一行關於「施宗祐」之記載,應更正為「施宗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三項第一行關於「施宗祐」,係「施宗佑」之誤寫,核於判決本旨無影響,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