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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0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洪耀宗卓進仕石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601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603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604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泱叡
即被告
陳炳輝
即被告
林建勳
即被告
馬嵩豪
即被告
邱逸軒
即被告
程 灝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洪紹議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蘇慶良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李 毅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梁振盛

      曾憲勳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馬崧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馬嵩豪」;又附表六關於「所犯罪名及應處刑罰」欄之記載,應更正為「主文」欄。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凡關於原記載「馬崧豪」部分,均屬「馬嵩豪」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16頁附表六原記載「所犯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此部分係「主文」欄之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石 馨 文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0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