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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0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李文雄黃小琴王邁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和裕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740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2220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企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求予本院從輕量刑或為緩刑之宣告。然查:被告飲酒至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並闖越紅燈肇事,導致被害人陳鈶如、曾素紅因車禍受傷、被害人陳榮森死亡之結果,被告迄未與被害人等達成民事和解,原審量刑之基礎未有所更動,本院無從另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是被告仍執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王 邁 揚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0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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