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6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63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坤檳
- 選任辯護人
- 李永裕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江俊傑 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27行、第20頁第29行、第21頁第16行、第23頁第29行、第25頁第22行關於犯罪所得「00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元」。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27行、第20頁第29行、第21頁第16行、第23頁第29行、第25頁第22行關於犯罪所得「0000000元」之記載,係「00000000元」之誤寫,應更正為「00000000元」。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