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8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2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詹有良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倒數第一行理由欄關於「共同詐欺取財二罪(均累犯)」之記載,應更正為「共同詐欺取財二罪(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之⑵之罪,為累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於101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第四頁倒數第一行理由欄關於「共同詐欺取財二罪(均累犯)」之記載,顯係誤載,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為「共同詐欺取財二罪(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之⑵之罪,為累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