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2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李璋鵬胡忠文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6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逸賢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777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28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逸賢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5日收受一審判決正本,於同年1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於同年1月18日發函通知其應於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被告於同年2月13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迄今尚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首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2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