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2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6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逸賢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777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28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逸賢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5日收受一審判決正本,於同年1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於同年1月18日發函通知其應於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被告於同年2月13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迄今尚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首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