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3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7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家暉
- 指定辯護人
-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795號,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9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上訴人即被告黃家暉上訴意旨略以:伊於犯後在警、偵訊時已坦承所犯,表示悔悟無任何推諉,節省司法資源,原審量處伊有期徒刑三年二月,量刑過重,請求改判從輕量刑等語。惟查被告黃家暉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處斷。該條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再被告係累犯,應加重其刑,原判決量以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已屬以低度之量刑,被告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