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和裕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740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2220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企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求予本院從輕量刑或為緩刑之宣告。然查:被告飲酒至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並闖越紅燈肇事,導致被害人陳鈶如、曾素紅因車禍受傷、被害人陳榮森死亡之結果,被告迄未與被害人等達成民事和解,原審量刑之基礎未有所更動,本院無從另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是被告仍執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